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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9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范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左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左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起,被告人郭某在“圣魔”APP群内散发售卖淫秽视频的广告以及自己的微信号、QQ号。2021年8月3日,购买人史某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店内吃饭时,添加被告人郭某为QQ好友,向其购买淫秽视频,并通过支付宝向其付款人民币35元。后郭某通过通过百度网盘向史某发送了多部淫秽视频。
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9月27日在河南省范县XX镇陈庄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郭某。其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鉴定,涉案的87个视频文件中,有80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郭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后没收;作案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卢超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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