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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兵,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琳,上海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富龙,四川省乾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佳芸,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男,,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雪珍,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谢某、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陆某、邱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杨兵,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马琳,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朱富龙,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张佳芸,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赖雪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马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各种原材料并以自住房屋作为窝点,生产多种“Meredith”(梅雷迪斯)牌SUMJOR舒酶捷眼用凝膠、Dollisu多力素口服液、OriaSec奥赛克喷雾和DIFFER达芙软膏等兽药并对外销售至上海等多地。期间,被告人谢某在被告人马某未能提供相应资质及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违反印刷管理规定,为其大量印制兽药用外包装、说明书、不干胶等,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上述兽药系非法生产的情况下,仍协助被告人马某进行兽药打包、发货等工作。经审计,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上述兽药产品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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