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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1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男,1996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XX,住上海市杨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迎超、黄正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孙迎超、黄正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先后以投资球鞋、服装、船坞等生意为由,在本市杨浦区与陈某、易某、赵某、邰某、徐某等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或达成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2021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在亲属帮助下向上述五名被害人作出退赔,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易某、赵某、邰某、徐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个人服务合同》《商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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