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6刑初1467号 (2)
二、被告人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犯罪工具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葛立刚
人民陪审员 蒋华山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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