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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9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1,女,1992年5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XX,初中文化,
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南,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雯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及辩护人史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1伙同胡某(已判决)从苏某(已判决)处购买假冒“XXX”品牌鞋类商品,后通过伪造销售授权书的方式,于2020年6月13日起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广场XX楼、2020年6月25日起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层设摊,对外出售上述假冒“XXX”品牌鞋类商品,分别通过郭某、杨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销售钱款,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
民警分别在本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层、XX路XX号XX广场XX楼查扣涉案“XXX”品牌鞋类商品834双、162双。经相关权利人确定,上述被查获的“XXX”品牌鞋类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分别为24万余元、3万余元。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1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被民警抓获到案,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某1在家属帮助下向权利人退赔30万元,并获得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1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对于待销售部分,杨某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杨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赔偿情况,建议判处杨某1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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