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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某,男,1993年3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肄业,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金山区;2020年2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及辩护人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项某在明知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低价促销电器等事实,骗取刘某1、胡某1等20余名被害人的信任,收取被害人支付的预付款后将钱款用于偿还本人其他债务等。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向部分被害人发货或者退款,最终造成被害人刘某1、胡某1等人被骗总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项某利用疫情形势,通过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出售口罩的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孟某、王某1、倪某、王某2、张某、刘某2、苗某、史某、宁某等人信任,在收取孟某等人支付的预付款后,将钱款用于偿还本人其他债务等。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向部分被害人退款,最终造成被害人孟某等人实际被骗总计人民币30余万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项某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刘某1、胡某1、梁某、徐某、张某、宁某、孟某、胡某2、刘某3、王某1、倪某、王某2等人的陈述、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购买电器人员情况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证人顾某、秦某、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被扣押物品照片、被害人被骗钱款统计表、工作情况、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项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本案第一节事实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由法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需照顾家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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