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0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辩护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某(自报),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山东省济宁太白湖新区。
辩护人张天宇,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辩护人张宝玉,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朱佳麟、被告人岳某某及辩护人张天宇、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张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以来,刘硕(另处)先后成立山A有限公司、山东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设立分析部、服务部、客户投诉中心等部门,招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通过公司培训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话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以解决情感问题为由,相关部门分工合作,骗取他人钱款。具体方式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分析师”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被害人情感问题,许诺服务期限内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务费的名义骗取钱款;后将被害人诱导至服务部,由服务部团队负责人分配“咨询师”,在“咨询师”仅能提供的在线聊天过程中,由“咨询师”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为由,推出公司未实际开展亦无能力开展的“三方介入”“分离小三”等升级服务或者以多种理由要求延长服务期限,诱导被害人继续签约付款,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2019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先后入职公司担任“分析师”,2020年7月张某某担任领军队队长,三被告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张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岳某某涉案金额共计13余万元;刘某某涉案金额共计11万余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阶段均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6万元,被告人岳某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张某1、马某、韩某、叶某、李某1等人的陈述及提交的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服务协议书等,同案犯赵某、林某、张某2、张某3、段某、陈某1、王某、李某2、张某4、商某、冯某、魏某、桑某、陈某2、黄某、谢某、程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图片记录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侦破经过、户籍资料,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张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岳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岳某某系配合公司领导从事工作,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认罚,系初犯,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岳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若将服务部门的费用计入刘某某的犯罪金额,对此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从业时间短,认罪认罚,家庭困难,建议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结合相关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评析如下:
涉案公司通过包装工作人员,“分析师”诱导签单,“咨询师”推荐升级服务,层层骗取被害人钱款,系公司设立时的既定手法,“分析师”“咨询师”在公司、队长安排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通过协作针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诈骗。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实,“咨询师”的客户均来源于分析部门签约后推送,“咨询师”升级服务签约后“分析师”亦可从中提成,前后二节行为密切联系,系共同犯罪,应共同担责。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服务部“咨询师”费用是否计入“分析师”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经他人纠集,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钱款,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经他人纠集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岳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对三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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