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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辩护人朱佳麟,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某(自报),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山东省济宁太白湖新区。
辩护人张天宇,上海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辩护人张宝玉,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朱佳麟、被告人岳某某及辩护人张天宇、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张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以来,刘硕(另处)先后成立山A有限公司、山东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设立分析部、服务部、客户投诉中心等部门,招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通过公司培训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话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以解决情感问题为由,相关部门分工合作,骗取他人钱款。具体方式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分析师”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被害人情感问题,许诺服务期限内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务费的名义骗取钱款;后将被害人诱导至服务部,由服务部团队负责人分配“咨询师”,在“咨询师”仅能提供的在线聊天过程中,由“咨询师”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为由,推出公司未实际开展亦无能力开展的“三方介入”“分离小三”等升级服务或者以多种理由要求延长服务期限,诱导被害人继续签约付款,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2019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岳某某刘某某先后入职公司担任“分析师”,2020年7月张某某担任领军队队长,三被告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张某某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岳某某涉案金额共计13余万元;刘某某涉案金额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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