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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96号 (2)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周子健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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