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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自报),女,1996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陈某某、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及辩护人沈海平、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濮家良、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以来,刘硕(另处)先后成立山A有限公司、山东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设立分析部、服务部、客诉中心等部门,招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通过公司培训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话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以解决情感问题为由,相关部门分工合作,骗取他人钱款。具体方式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分析师”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被害人情感问题,许诺服务期限内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务费的名义骗取钱款;后将被害人诱导至服务部,由服务部团队负责人分配“咨询师”,在“咨询师”仅能提供的在线聊天过程中,由“咨询师”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为由,推出公司未实际开展亦无能力开展的“三方介入”“分离小三”等升级服务或者以多种理由要求延长服务期限,诱导被害人继续签约付款,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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