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1093号 (2)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苗某某、陈某某、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干 健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