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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自报),女,1980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谢某(自报),男,1987年12月2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邹城市;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惠珍,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某(自报),女,1988年10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金乡县;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哲,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冯某(自报),女,1982年1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群华,上海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谢某、陈某、冯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伟彦及检察官助理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谢某、陈某、冯某及辩护人王丹凤、朱惠珍、邱哲、何群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以来,刘某(另处)先后成立山A有限公司、山东B有限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设立分析部、服务部、客诉中心等部门,招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通过公司培训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话术,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以解决情感问题为由,相关部门分工合作,骗取他人钱款。具体方式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分析师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被害人情感问题,许诺服务期限内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务费的名义骗取钱款;后将被害人诱导至服务部,由服务部团队负责人分配咨询师,在咨询师仅能提供的在线聊天过程中,由咨询师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为由,推出公司未实际开展亦无能力开展的三方介入、技术加持、分离小三等升级服务或者以多种理由要求延长服务期限,诱导被害人继续签约付款,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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