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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90号 (2)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二、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张某、谢某、陈某、冯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退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张某、谢某、陈某、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杨 栋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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