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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4年10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帅、李渊琼,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女,1975年12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芳艳,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谭某(自报),女,1997年8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女,1999年5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金文、王雪婷,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5年9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方杰,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谭某、张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谭某、张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顾帅、李渊琼、王芳艳、王恩峰、刘金文、王雪婷、孙方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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