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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83号 (4)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退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谭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继续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杨 栋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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