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11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3年6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暂住安徽省临泉县。
辩护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王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5月,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高额利益,依旧按照他人安排至武汉,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及绑定U盾、手机等交付他人使用。经查证,被告人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李某、杨某多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案发时段总入账流水达100余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白某、邓某等多人被骗钱款共计13万余元,案发时段总入账流水达250余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接收王某、魏某等多人被骗钱款共计10万余元,案发时段总入账流水达70余万元。
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周某经电话通知至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供述反复,拒不认罪。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以往供述,证人蔡某、李某、白某、邓某等人的证言及提供的部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及调取的涉案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流水、出行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
被告人周某辩称其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U盾、手机等物时,不明知对方将用于犯罪活动,自己主要是为了让对方帮忙办贷款走流水而交付上述物品,且是在他人威胁之下提供的,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存在一定瑕疵,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其在向他人交付银行卡时,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明知性,且无上游犯罪人员的供述佐证,被告人亦无任何违法获利,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存在一定过错,仅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非构成犯罪。辩护人同时提出,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结合其银行卡流水情况、相关犯罪查明情况及犯罪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