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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注册地本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代表人薛某,女,1982年2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上海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230MA1JX2B1XL,注册地本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玮,男,1969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注册地本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1983年11月2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某(自报),男,1977年9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系上海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蓝田庄龙珠花园东区,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牛凯,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攀峰,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薛某、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玮、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某某、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牛凯、朱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昊某(以下简称A公司昊某)、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某公司)、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某公司)和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过程中,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开票单位为中航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991,251元(以下币种同),涉及税款1,980,637.64元。其中,被告单位A公司昊某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价税合计24,741,251元,涉及税款1,400,448.69元;被告单位小某某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价税合计550万元,涉及税款311,320.9元;被告单位崇某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410万元,涉及税款232,075.58元;B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65万元,涉及税款36,792.47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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