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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7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人民币140余万元、25万余元,且均已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分别为人民币31万余元、23万余元,且均已申报抵扣,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作为三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三被告单位补缴全部应缴税款,对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及相关社区单位意见,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小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单位上海崇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三被告单位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德锋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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