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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自报),女,1993年3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玉莹,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冉玉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起,肖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山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山东B有限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山东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公司共同经营。上述公司通过网络推广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情感问题,并将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获取被害人信任,先由各分公司员工以分析师名义与被害人接触,以保证实现复合或成功挽回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待被害人付费后,分析师将被害人诱导至A公司咨询部,由咨询师继续以延长服务周期、分离第三方、双向辅导等名义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2020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任D公司分析师总监,负责统筹管理该公司分析师团队。
此后,为规避风险,肖某经与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商,陆续注销或弃用上述公司,另行成立山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并由被告人刘某成立山F有限公司,按照原经营模式继续将被害人诱导至E公司咨询部骗取钱款。
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9万余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通过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其历次供述,被害人牛某、韩某、武某等人的陈述及转账记录、服务合同、微信账户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同案犯肖某、张某、姜某、马某、薛某、吕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报案材料、话术文本、制作的涉案工作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及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照片、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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