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高中文化,山东G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自报),女,高中文化,山东G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住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邱某某(自报),男,初中文化,山东I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文迪,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杨某(自报),男,高中文化,山东I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佰乐,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自报),女,高中文化,山东G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强某某(自报),女,初中文化,山东I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邱某某、邱某某、杨某、崔某、强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邱某某、邱某某、杨某、崔某、强某某及辩护人张一奇、葛怡忆、胡文迪、张佰乐、郭亮、罗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起,肖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成立山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山东B有限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山东D有限公司作为A公司分公司。上述公司通过网络推广,谎称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解决情感问题,并将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获取被害人信任,先由公司员工以分析师名义与被害人接触,以保证实现复合或挽回成功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待被害人付费后,分析师将被害人诱导至A公司咨询部,由咨询师继续以延长服务周期、分离第三方、双向辅导等名义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
此后,为规避风险,肖某经与他人协商,陆续注销或弃用上述公司,又另行安排被告人吕某(另案处理)成立山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任法人,并按照原经营模式由山东F有限公司、山东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山东H有限公司、山东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作为分公司继续将被害人诱导至E公司咨询部骗取钱款。
期间,被告人王某担任G公司凯旋队队长和A公司分析师,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担任A公司分析师,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担任C公司和I公司分析师,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担任C公司和I公司分析师,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崔某担任A公司和G公司分析师,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强某某担任C公司和I公司分析师,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6千余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邱某某、邱某某、杨某、崔某、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邱某某、邱某某、杨某、崔某、强某某分别退款人民币5万元、3.08万元、1万元、3万元、1万元、8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邱某某、邱某某、杨某、崔某、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其历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截图,被害人付某、李某1、刘某等人的陈述及提交微信账户、聊天记录、合同、转账凭证,同案犯肖某、张某1、吕某、周某、姜某、马某、薛某、闫某、郝某、尹某、张某2、李某2、张某3等人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截图,公安机关调取的电子数据、话术文本、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出具的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光盘、情况说明、涉案工作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王某系初某,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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