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49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2016年8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1,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保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94年1月4日出生,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芯芸,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2,男,1993年9月3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胜楠,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腾瑶,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园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进,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女,1997年3月10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3,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菊花,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1、张某1、周某2、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怡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周某1、张某1、周某2、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蒋某、辩护人朱晓、王保国、顾芯芸、张旭、陈胜楠、张园园、施菊花、郑丹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许腾瑶、马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始,被告人陈某、周某1等人为非法牟利,经预谋共同出资,先后租用安徽省淮南市金水湾小区一住宅、安徽省凤阳县总铺镇一民房、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名城世家A区13幢1单元601室作为工作室,雇佣了被告人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等人作为工作人员,为彩鲸捕鱼、2278赌博网站进行充值、结算代理服务。2021年4月底,被告人蒋某协助被告人周某1查账、核账及对下属被雇佣工作人员管理。经审计,该工作室总计收取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3,900,071.13元。
2021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周某1、周某2、张某1经预谋共同出资,租借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名城世家B区2幢2单元603室作为工作室,招募张长站(另案处理)等人为彩鲸捕鱼赌博网站进行充值、结算代理服务。经审计,该工作室总计收取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804,409.4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1、张某1、周某2、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蒋某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周某1、张某1、周某2、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蒋某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周某1、张某1、周某2、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蒋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周某1、张某1、周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周某1、张某1、张某2、程某、何某、孙某、张某3、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周某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张某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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