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4976号 (4)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周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张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奚燕云
人民陪审员 虞 敏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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