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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49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XX,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2019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因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由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吴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沈某虚构其可为被害人王某、张某1夫妇追回在“上海XX有限公司”P2P理财平台亏损的投资款人民币750万元的事实,先后以公关费、购物送礼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张某1、张某3钱款,被害人王某、张某1、张某3分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沈某转账人民币55万某、6万某、1万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骗对象中有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第一,沈某当庭自愿认罪;第二,沈某系帮助被害人讨债不成后未退还钱款,并继续向被害人索要相关费用,从而导致犯罪,被害人也曾多次要求不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故应区别于一般的诈骗犯罪。综上,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沈某虚构其可为被害人王某、张某1夫妇追回在“上海XX有限公司”P2P理财平台亏损的投资款人民币750万元的事实,先后以公关费、购物送礼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张某1、张某3钱款,被害人王某、张某1、张某3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沈某转账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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