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491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刑期已折抵242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奚燕云
人民陪审员 殷 明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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