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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4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房杰建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暂住上海市嘉定区。2021年5月14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企业所得税,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形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注册在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鲁辣广告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9万余元,其中10份价税计人民币99万余元的发票登记已入账报税,偷逃税款计人民币49,000余元。
另查明,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补缴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周某、恽某、郑某、顾某、董某、侯某均、徐某的证言笔录,开票清单数据、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营业执照,办案说明,网上人口信息、完税证明、电子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补缴了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国家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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