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0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93年12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伟,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志刚,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伟、王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山东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负责人,同年8月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王某某任职期间,伙同他人为骗取钱款,安排工作人员在不具备专业知识前提下,谎称可以帮助解决个人情感问题,采用包装虚假身份、诱导下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下单后,介绍至服务部,后续服务部人员以延长服务周期、第三方介入、分离引导等名义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0余万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于逮捕后的侦查阶段作了交代。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徐某、谢某、贺某、茹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自述书、聊天记录、转账信息等,同案犯孙某、刘某2、刘某3、李某、张某、陈某的供述及相关工作手机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公诉机关据此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主犯,且系坦白。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但辩称其是在公司老板刘某1安排下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主要负责分析部,与服务部负责人虽在职务上属上下级关系,但并不负责日常管理。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除了同意王某某的辩解外,还提出:1、王某某的行为综合评判构成诈骗罪,但其中的部分行为存在民事欺诈的可能;2、王某某虽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主要负责分析部,不负责服务部的业务,收入来自工资及分析部收费提成,故服务部“咨询师”所涉犯罪数额不应计入王某某的犯罪总额中;本案被害人报案材料中部分系以自述形式提交,缺少转账凭证等其它证据印证,且自述材料高度雷同,客观性存疑,应以转账凭证确认的实际支付数额来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3、王某某自动投案,在第一次讯问中就身份情况、公司职务、运营模式等基本事实作了供述,应认定为自首;4、王某某认罪认罚,家属有积极退赔的意愿,结合初犯、偶犯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以来,刘某1(另案处理)先后成立山B有限公司、A公司、山东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设立分析部、服务部、客户投诉中心等部门,被告人王某某经刘某1邀请入职公司,2020年5月起任公司负责人。在王某某任职期间,伙同他人招募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员工,包装成情感专家,以公司培训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话术”,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员工以“分析师”的名义谎称公司具有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能够帮助被害人解决情感问题,许诺服务期限内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的情感,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费用。之后,再将被害人诱导至服务部,由员工以“咨询师”名义进行在线聊天,“咨询师”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为由,推出公司未实际开展亦无能力开展的相关业务,如通过第三方技术部门对客户需要挽回对象的微信等交友软件进行技术植入,了解挽回对象的相关动态;通过虚拟人物与挽回对象的现男友或现女友联系,勾引该第三方,实现被害人欲挽回对象与第三人分手;或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延长服务期限,诱导被害人继续签约付款。王某某任负责人期间,担任“分析师”“咨询师”的公司员工孙某、刘某2、刘某3、张某、李某、陈某(均另案外理)等人,以情感专家的名义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徐某、谢某、贺某、茹某、王某等3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00余万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第一次讯问中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在侦查阶段作了交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赃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某、谢某、贺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自述书及聊天记录、转账信息等证明,被害人因情感问题通过网上广告与A公司等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工作人员以“某某老师”“某某导师”等名义了解情感问题后,声某2公司会按照个人情况制定情感方案,按公司方案可以帮助解决感情问题,实现情感、婚姻修复,介绍的导师有多种头衔,如“情感导师”“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意象对话心理咨询师”等。被害人付费后被推荐给专属的“情感咨询导师”,并被加入包含“咨询师”“分析师”等多名人员的服务群。“咨询师”仅是通过电话、微信等进行一些语音聊天,并发一些网上可见的情感分析文章,期间向被害人提出“分离小三”“三方技术介入”“双向指导”“延长咨询期限”等升级服务,部分被害人选择升级服务并再次付费。后因服务期限届满,被害人发现所谓“情感挽回服务”对情感、婚姻均无帮助,怀疑受骗而停止延长服务。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明了部分被害人与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过程,工作人员声称可以实现挽回目的,公司还有技术介入手段,提交的转账信息证明各被害人被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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