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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95号 (3)
公司业务是恋爱、婚姻挽回等,通过网络获取有意向的客户,由“分析师”了解客户情况,按“话术”向客户声称客户自行挽回必将失败,必须通过公司专业方式挽回,客户支付费用后,“分析师”将客户资料发给服务部;由服务部分配“咨询师”,“咨询师”对客户进行维护,一般就是打电话、微信聊天,主要是出售二次升级服务如“分离小三”“三方介入”等。公司营业执照为教育咨询,员工没有相应的学历,会有培训,但没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基础业务是老员工带新员工,由队长对新员工进行话术及业务培训,对客户承诺有80%以上机率帮助挽回情感、婚姻,承诺都是虚假的,实际就是陪客户聊天,以“分析师”“咨询师”的生活经历为客户进行情感分析,主要就是推销服务来收取钱款。
9、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21年5月1日本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侦查,发现以肖冰冰、王某某等人为首的诈骗团伙有重大作案嫌疑。2021年6月3日,公安机关至山东省济宁市抓获同案犯,在A公司取证过程中,王某某自己进入公司办公室,表示系该公司经理,后被传唤。
10、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确认。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部分行为存在民事欺诈的可能,诈骗金额认定有误,被告人王某某作用地位较轻,具有自首情节等争议焦点,结合查明的事实、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定性问题
对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部分行为存在民事欺诈的可能,本院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供述、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从开展情感挽回的专业能力来看,公司招聘员工没有严格的资质审查,涉案的55名被告人中23名仅有初中、高中学历,学历最高的为大学本科,且仅有3名,无任何从业经历和职业教育背景。员工招录后未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多以老员工带新员工的形式熟悉公司业务及“话术”流程。公司将相关人员包装为“情感导师”“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意象对话心理咨询师”等身份对外进行宣传,虚构专业能力开展情感挽回业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无国家认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职业资格。
第二,从行为模式来看,“分析师”在招揽业务过程中夸大自身能力,以公司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肆意许诺接受公司服务可达80%甚至更高概率的挽回率,骗取被害人信任而签约。“咨询师”实际提供的服务仅是与被害人通过电话、微信进行聊天并发送“心灵鸡汤”的文档,而非向客户许诺的专业团队负责、高概率挽回服务等,“咨询师”还向客户介绍所谓的升级服务,声称公司有三方部门实施专业技术介入等,而相关服务均是公司无能力亦未实际开展的。可以看出,在第一个分析环节骗取客户钱款后,涉案人员仍不断地向客户介绍所谓的升级服务,诈骗客户进入下一个咨询环节,意图骗取更多钱款。在客户对诈骗行为有所觉察后,意图通过客户不愿公开隐私的心理以及拖延时间等让客户自动放弃。
第三,从行为性质来看,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而刑事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为了无对价或者不对等的极低价占有对方财物而采取了欺诈的手段,欺骗一方根本不存在交易的目的。而本案中,公司“咨询师”“分析师”明知自身无任何从业经历和职业教育背景,为了签约肆意夸大自身的专业能力,主观上不是通过提供服务赚取费用,而是先签约收费再考虑如何应付客户;客观上“咨询师”“分析师”在收取钱款后,也没有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而是通过“话术”不断诱导被害人购买升级服务或延长服务期限,直至被害人不再缴费而自动放弃,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的行为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欺诈。
第四,从侵害的法益来看,本案尚需分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分属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是否属合同在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二是侵犯的法益不同,是否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A公司等公司在设立及开展业务时即设定了将不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进行虚假身份包装,由“分析师”欺骗、引诱被害人以帮助解决情感问题为由骗取钱款,再由“咨询师”在聊天过程中推出升级服务继续骗取钱款的诈骗方法。所涉行为虽均签订服务协议书,但是一方面协议书不是被害人被骗的关键要素,同案犯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害人之所以被骗完全是基于“分析师”“咨询师”身份的虚假包装,因“分析师”“咨询师”的欺骗、引诱等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并非基于协议书的签订、履行,协议书并非诈骗行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仅仅是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是使犯罪行为更具有隐蔽性的手法。另一方面,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并非营业执照载明的合法业务范畴,不具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真实目的,从侵犯的法益角度来看,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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