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5029号 (3)
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撤销本院(2021)沪0115刑初183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XXX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连同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已预缴。)
五、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已预缴。)
七、被告人X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18日止;罚金已预缴。)
八、在案赃款及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王萍娟
人民陪审员 茅自雄
书 记 员 赵俊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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