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5029号 (4)
被告人XXX以营利为目的,从被告人XXX处获取赌球账号及密码,以在赌博账号内吃三成的形式发放给王某2用于接受多人投注赌博,发放给汤某用于个人赌博,并提供赌资结算服务,累计赌资5.9万元。
被告人XXX以营利为目的,从被告人XXX处获取赌球账号及密码,接受孟某、陈某2、杨某2、浦某等人投注赌博,同时从被告人XXX处获取一赌球账号发放给李某用于赌博,并提供赌资结算服务,累计赌资14万余元。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XXX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XXX、XXX、XXX、XXX到案后即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供述,被告人XXX、XXX、XXX在审查起诉前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X分别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了6,000元、4,200元、1,000元、2,000元、10,000元、2,000元;另被告人XXX预缴了罚金20,000元,被告人XXX、XXX、XXX预缴了全部罚金。
上述事实,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张某、姚某的供述,证人唐某、冯某、秦某、陈某1、杨某1、林某、章某、王某1、陆某、吴某、左某、王某2、汤某、孟某、陈某2、杨某2、浦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清点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XXX、XXX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提供赌博账号给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被告人XXX、XXX为非法获利,为被告人XXX、XXX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帮助或牵线搭桥,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XXX为非法营利,聚集多人在网络上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的罪名成立,但不宜认定被告人XXX、XXX、XXX、XXX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XXX、XXX、XXX、XXX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XXX、X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XXX、X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XXX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作如实供述,均可从轻处罚;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均能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赔或预缴罚金,均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各名辩护人分别所作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本案被告人XXX不宜适用缓刑,故其辩护人所作缓刑建议,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XXX系在缓刑考验期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