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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1246号 (2)
被告人张某、杨文成、张龙、牛梦婷、鲁飞鸿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院对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文成的辩护人认为,杨文成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院对杨文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龙的辩护人认为,张龙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院对张龙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牛梦婷的辩护人认为,牛梦婷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院对牛梦婷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飞鸿的辩护人认为,鲁飞鸿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法院对鲁飞鸿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经合谋利用深圳XX有限公司开发的专门用于赌博的“佳友”APP,通过支付月租费、日托费等方式,在该APP中建立赌博群,雇佣被告人杨文成、牛梦婷、张龙等人在该团伙中充当财务、拉手、客服等,替赌客充值、结算赌资(俗称“上下分”),共同组织、拉拢赌客以在群内“抢红包踩雷”的方式大肆赌博并每局以“免死号”抢红包的方法抽头渔利。同年7月,因“佳友”APP停止运营,故张某又纠集上述人员以及被告人鲁飞鸿,共同出资并利用另一功能相同的“微友”APP建立赌博群。截止案发前,上述团伙收取赌资48万余元,其中在使用“微友”APP期间收取赌资14万余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龙、鲁飞鸿、牛梦婷、杨文成被公安机关传唤,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传唤,上述四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杨文成、张龙、牛梦婷、鲁飞鸿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李某、陈某2、钱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转账截图,上海XX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查询页面、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杨文成、张龙、牛梦婷、鲁飞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文成、张龙、牛梦婷、鲁飞鸿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控辩双方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鲁飞鸿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杨文成、张龙、牛梦婷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部分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杨文成、张龙、牛梦婷、鲁飞鸿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龙、牛梦婷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结合被告人张某、杨文成、张龙、牛梦婷、鲁飞鸿的犯罪手段、危某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杨文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张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牛梦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五、被告人鲁飞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 荣
人民陪审员 冯雪芬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吴 任 远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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