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9刑初8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上海A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地本市徐汇区,居住地本市徐汇区。因涉嫌犯洗钱罪、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9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国平、何承燕,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何国平、何承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身为上海A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于2018年3月至7月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以转入预付卡套现等方法,为上海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16万元。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胡某、陈某、范某、王某等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涉案公司相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出具的《案发经过》,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上海A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能退出个人违法所得,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增值税发票的监管,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