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7刑初1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皇甫恩浩(23233219980427211X),男,1998年4月27日生,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9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瑜,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章日(452702200105153074),男,2001年5月15日生,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XX自治区宜州市。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关婧,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451281200303033070),男,2003年3月3日生,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婕,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俊(412722199703148710),男,1997年3月14日生,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臻(310115199711203239),男,1997年11月20日生,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后滩113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恒杰(320923200008084515),男,2000年8月8日生,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五星村东平队唐家宅29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8月2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定松(342423200109242277),男,2001年9月24日生,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洪集镇牌坊店村前圩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8月2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甫恩浩、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曹恒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定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甫恩浩及其辩护人陈瑜、被告人韦章日及其辩护人关婧、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胡婕、被告人徐俊及其辩护人李琳、被告人倪臻及其辩护人吴佳、被告人曹恒杰、胡定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皇甫恩浩先后招募被告人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四人,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通过使用本人或他人的网上银行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赃款。其中,被告人皇甫恩浩负责组织指挥、联络上家、招募人员、租赁场地、收集他人银行账户资料等;被告人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先后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并在上址分工负责操作转账等;被告人曹恒杰受皇甫恩浩指使,对外收购银行账户及配套资料。截止案发,皇甫恩浩等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同年8月21日间,先后转移电信诈骗被害人叶某、白某、邹某、徐某等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期间,被告人胡定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被告人曹恒杰出售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及配套资料,后于同年8月17日至18日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共计27万元。
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皇甫恩浩、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胡定松、曹恒杰分别于同年8月24日、25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叶某、皇甫恩庭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扣押电脑硬盘及手机内电子数据,反诈平台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工作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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