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7刑初1401号 (2)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皇甫恩浩、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曹恒杰结伙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定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账户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甫恩浩、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曹恒杰、胡定松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皇甫恩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曹恒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皇甫恩浩、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曹恒杰、胡定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退赔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皇甫恩浩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韦章日、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徐俊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倪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曹恒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定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庭审中,被告人皇甫恩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皇甫恩浩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若认定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量刑较重,故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被告人皇甫恩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上游犯罪的钱从被害人的银行卡转入犯罪分子银行卡后存在被他人截留的可能性,因此上游的电信诈骗犯罪尚未既遂,本案也不适宜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皇甫恩浩妻子有精神疾病,又有退赔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皇甫恩浩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韦章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韦章日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韦章日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覃某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覃某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徐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俊具有坦白、从犯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且成年后并无犯罪记录,建议对被告人徐俊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倪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倪臻具有坦白、从犯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少、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倪臻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曹恒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人胡定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皇甫恩浩先后招募被告人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四人,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通过使用本人或他人的网上银行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赃款。其中,被告人皇甫恩浩负责组织指挥、联络上家、招募人员、租赁场地、收集他人银行账户资料等;被告人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先后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并在上址分工负责操作转账等;被告人曹恒杰受皇甫恩浩指使,对外收购银行账户及配套资料。截止案发,皇甫恩浩等人于2021年8月16日至同年8月21日间,先后转移叶某、邹某、符某、徐某、王某、杨某1、白某、彭某、张某、杨某2等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俊于2021年8月18日起参与,涉及资金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被告人倪臻于2021年8月20日起参与,涉及资金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胡定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被告人曹恒杰出售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及配套资料,后于同年8月17日至18日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
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皇甫恩浩、韦章日、覃某、徐俊、倪臻被警方抓获;被告人胡定松、曹恒杰分别于同年8月24日、25日被警方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皇甫恩浩退出了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曹恒杰退出了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胡定松退出了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