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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3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程度,住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0日、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张玉霞、被害人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宏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21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静安区XX小区居XX楼XX室,被害人魏某因不满被告人龚某在该处打乒乓球,引发口角和肢体冲突后,龚某拳击魏某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龚某构成轻微伤。
2021年9月8日,被告人龚某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许某、丁某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龚某具有自首情节。
被害人魏某称被告人及证人所述不实,其没有言语或肢体挑衅被告人,系被被告人无故殴打,被告人亦未真诚道歉,故不谅解被告人。
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不诚,不应认定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不诚,故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轻,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并判处实刑。
被告人龚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龚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向法院预先缴纳赔偿款,有认罪悔罪表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21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静安区XX小区居XX楼XX室,被害人魏某因公共乒乓桌的使用问题与被告人龚某引发口角和肢体冲突后,龚某拳击魏某面部。经鉴定,魏某外伤所致面部挫伤、眼部挫伤、口腔粘膜破损、32╂牙松动Ⅲ度、右手背部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其外伤所致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9月8日,被告人龚某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龚某向本院预先缴纳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某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魏某称,2021年3月21日15时30分许,其独自前往本市静安区XX小区居XX楼XX室,活动室内唯一一张乒乓球桌已经有人在打球,其中一人系其认识绰号为“铁车”的人,其过去和“铁车”讲“你平时不来的,今天到活动室来了”,“铁车”放下乒乓球拍准备让其玩,这时旁边坐着的一男子就上前辱骂其,其表示没有和他说话,该男子就抓住其右手往反方向扳,并用拳头击打其脸部;其当场留血,打人的人就离开了现场;冲突过程中,其未还手。另经被害人辨认,打人的人系被告人龚某。
2.证人许某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许某称,2021年3月21日15时30分许,其和龚某、小丁、小丁的女儿在小区居委会二楼活动室内打乒乓球,后来了一名50余岁女子,称与魏某约了来打乒乓球,魏某还没到,该女子就出去打电话了;后魏某来到活动室,当时其正和小丁在打乒乓;魏某说“你怎么好到这儿来打球的”,我说这局打完让他打,魏某不同意,用肩膀撞了下其肩膀,并用手抓住乒乓球桌不让其打球;这时,龚某上前阻止魏某并和魏某争吵了起来;魏某用手指着龚某,龚某用手抓住魏某的手腕扳了一下,其就上前分别抓住龚某和魏某的手让他们不要打了;两人分开后仍有争执,魏某再次冲上来,其又将两人分开;后魏某用手打了龚某脸部,龚某随即用拳头打了魏某脸上一拳,魏某脸部出血,其遂和龚某离开活动室。另许某对龚某和魏某分别进行了辨认。
3.证人丁某证言笔录,丁某称,2021年3月21日14时许,其和尚未成年的女儿以及一名姓“许”(外号“铁车”)的人在小区居委会二楼活动室内打乒乓球,其和“铁车”在打比赛;14时30分许,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来到活动室,该男子和“铁车”认识;15时许,一名女子也来到活动室,看到其等人在打乒乓球,该女子就打电话了;过了一会,另一身材瘦小的男子来到活动室,当时其正和“铁车”在打乒乓,“铁车”也认识该男子,“铁车”对该男子说我们打完这局就让他打,这名男子讲不行,且态度恶劣;这时,边上的那名60岁左右的男子讲即使打也是让他先打,因为他也等了很长时间了,60岁男子和瘦小男子发生口角,瘦小男子要打对方,对方将他两只手抓住,“铁车”和其把他们拉开了两三次,瘦小男子还称跟其没有关系不让其管;后其带着女儿下楼,下楼后发现手机没有拿,其再返回二楼时发现活动室地上有血;其不清楚谁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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