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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56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3月27日生,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XX,大专文化,保险从业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马市镇办洲村秧田岸三组7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源,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芸琪,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志平),女,1989年12月2日生,出生地江苏省高邮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周巷村七组16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生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2月11日生,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XX,初中文化,保险从业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新堤村居委会(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义,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兴兰,女,1962年11月28日生,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洋梓镇大桥村七组(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曾用名:汪功良),男,1986年5月21日生,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县,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泾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周某、陈某、陈兴兰、汪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21年12月2日,以沪浦检二部刑补诉[2021]Z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陈某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马源、蔡芸琪、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刘生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胡义、被告人陈兴兰、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次,并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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