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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56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3月27日生,出生地江西省泰和县,XX,大专文化,保险从业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马市镇办洲村秧田岸三组7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源,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芸琪,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志平),女,1989年12月2日生,出生地江苏省高邮市,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周巷村七组16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生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2月11日生,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XX,初中文化,保险从业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新堤村居委会(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义,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兴兰,女,1962年11月28日生,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洋梓镇大桥村七组(暂住江苏省昆山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曾用名:汪功良),男,1986年5月21日生,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县,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泾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周某、陈某、陈兴兰、汪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21年12月2日,以沪浦检二部刑补诉[2021]Z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陈某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马源、蔡芸琪、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刘生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胡义、被告人陈兴兰、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次,并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黄某、周某、陈某、汪某受余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授意,或与其合作,或为其通过“假意投保、骗取佣金、恶意退保”的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周某经余某指使,使用周某名下银行卡(尾号为3651的招商银行卡),帮助余某进行投保资金流转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9.8万余元,后余某指使段某、李某、石某、米某、白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复星保德XX有限公司投保其保险产品,并通过投诉及虚假反馈等手段于2019年9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6.9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先后5次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为余某诈骗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佣金提供过账帮助,累计用名下银行卡(尾号为3337的建设银行卡)从XX有限责任公司接收诈骗所得佣金49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先后5次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为余某诈骗XX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佣金提供过账帮助,累计用名下银行卡(尾号为3329的建设银行卡)从XX有限责任公司接收诈骗所得佣金37万余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周某伙同余某、陈某2,由陈某2提供投保资金,由黄某、周某指使雍某(另案处理)充当保险投保人,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XX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由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1份缴费期为10年的“福多寿年金保险”产品,每期标准保费20万元。骗取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首年保险佣金15.7万余元。嗣后,周某指使雍某虚构保险机构误导投保的事实,进行恶意投诉退保,并于2020年5月22日获全额退保。
3.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经余某指使,由余某提供部分投保资金,并由陈某指使被告人陈兴兰充当保险投保人,于2019年11月25日、26日、12月14日,通过XX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由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1份缴费期为20年的“鑫富贵终身寿险”人寿保险产品、1份缴费期为20年的“御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险产品及1份缴费期为10年的“鑫丰瑞年金保险产品计划”,每期标准保费合计37万余元,骗取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首年保险佣金合计31.7万余元。嗣后,陈某指使陈兴兰虚构保险机构误导投保的事实,进行恶意投诉退保,并于2019年5月18日获全额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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