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5刑初5611号 (2)
4.被告人汪某在余某授意、安排下,于2019年4月与XX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担任名义上的团队负责人。期间,余某伙同他人指使多名虚假投保人采取虚假投保、恶意退保的方式,以该团队的名义收取从XX有限责任公司骗得的佣金共计960万余元,其中220万余元因余某等人被抓而未及时退保。
2020年5月22日,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周某、汪某到案后部分供认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陈兴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另补充指控,被告人陈某在余某的指使下,通过付某(已判决)安排其母亲强柱芳(另处)充当保险投保人,由被告人陈某提供首期保险费资金,于2019年12月向XX有限责任公司缴费期为20年的工银安盛人寿鑫富贵终身寿险产品1份(期缴保费合计200,385元),骗得XX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佣金182,350.35元后,于2020年5月向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恶意投诉退保,虚构保险机构误导投保的事实,因案发而未获退保。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员工陈述、保险单、保险投保申请、投诉记录、司法鉴定报告、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周某、陈某、陈兴兰、汪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周某、陈某、陈兴兰、汪某均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陈某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陈某、陈兴兰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庭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周某、陈某、陈兴兰、汪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系从犯,获利较小,指使雍某充当保险投保人一节犯罪已全额退赃,希望法庭对黄减轻处罚。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周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听从黄某指示,应酌情考量,雍某一节犯罪已退赃,请求法庭对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系从犯,其中一节犯罪系未遂,通过陈兴兰已退赔20余万元,希望法庭对陈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黄某、周某、陈某、汪某受余某等人的授意,或与其合作,或为其通过“假意投保、骗取佣金、恶意退保”的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周某经余某指使,使用周某名下银行卡(尾号为3651的招商银行卡),帮助余某进行投保资金流转共计9.8万余元,后余某指使段某、李某、石某、米某、白某等人通过复星保德XX有限公司投保其保险产品,并通过投诉及虚假反馈等手段于2019年9月获全额退保,造成佣金损失约6.9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先后5次为余某诈骗XX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佣金提供过账帮助,累计用名下银行卡(尾号为3337的建设银行卡)从XX有限责任公司接收诈骗所得佣金49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周某先后5次为余某诈骗XX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佣金提供过账帮助,累计用名下银行卡(尾号为3329的建设银行卡)从XX有限责任公司接收诈骗所得佣金37万余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周某伙同余某、陈某2,由陈某2提供投保资金,由黄某、周某指使雍某充当保险投保人,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XX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由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1份缴费期为10年的“福多寿年金保险”产品,每期标准保费20万元,骗取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首年保险佣金15.7万余元。嗣后,周某指使雍某虚构保险机构误导投保的事实,进行恶意投诉退保,并于2020年5月22日获全额退保。案发后,雍某已退赃20万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经余某指使,由余某提供部分投保资金,并由陈某指使被告人陈兴兰充当保险投保人,于2019年11月25日、26日、12月14日,通过XX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由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的1份缴费期为20年的“鑫富贵终身寿险”人寿保险产品、1份缴费期为20年的“御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险产品及1份缴费期为10年的“鑫丰瑞年金保险产品计划”,每期标准保费合计37万余元,骗取XX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首年保险佣金合计31.7万余元。嗣后,陈某指使陈兴兰虚构保险机构误导投保的事实,进行恶意投诉退保,并于2019年5月18日获全额退保。案发后,陈兴兰向被害单位退赔2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4.2019年4月,被告人汪某在余某授意、安排下,与XX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担任名义上的团队负责人。期间,余某伙同他人指使多名虚假投保人采取虚假投保、恶意退保的方式,以该团队的名义收取从XX有限责任公司骗得的佣金共计940万余元,其中220万余元因余某等人被抓而未及时退保。
5.被告人陈某在余某的指使下,通过付某安排其母亲强柱芳充当保险投保人,由被告人陈某提供首期保险费资金,于2019年12月向XX有限责任公司缴费期为20年的工银安盛人寿鑫富贵终身寿险产品1份(期缴保费合计200,385元),骗得XX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佣金182,350.35元后,于2020年5月向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恶意投诉退保,虚构保险机构误导投保的事实,因案发而未获退保。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