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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66号 (4)
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笔录,抓获经过,涉案船舶装载江砂及指认砂样、采砂具体位置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同案关系人杜某、刘某、董某1、杨某、孙某1、董某2、宋某、殷某、林某、段某、樊某、李某、张某、黄某、崔某、孙某2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陈某、余某1、余某2、朱某、王某的证言,入库单、进沙明细、入库明细、称重记录,郑庆好、胡传保的账本,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上海市XX局出具的《关于请求协助开具证明文件的复函》《刑事判决书》,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1、严某2、汤某某汤某某、高某某、陶某某、陶某2、秦某某、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长江禁采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矿,被告人陶某某、陶某2、秦某某的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严某1、严某2、汤某某、高某某、蒋某某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某某、陶某2、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某1、严某2、汤某某汤某某、高某某、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严某1、严某2、汤某某汤某某、高某某、陶某某、陶某2均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1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严某2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陶某2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严某1、严某2、汤某某、高某某、蒋某某、陶某某、陶某2、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严某1、严某2、汤某某汤某某、高某某、蒋某某、陶某某、陶某2、秦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上述被告人均系初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悔罪,其中严某1、严某2、汤某某、高某某、蒋某某均系从犯,严某1、严某2、汤某某汤某某、高某某、陶某某、陶某2还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各辩护人分别请求本院对上述被告人从宽处罚,严某2、汤某某、秦某某的辩护人还提出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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