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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366号 (6)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陶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查获的江砂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琳
人民陪审员 唐修龙
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
书 记 员 卢婷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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