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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851号 (2)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程某1纠集被告人李某、吴某,合谋以假冒女主播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刷礼物的方式实施诈骗,并约定程某1占股55%、李某占股40%、吴某占股5%。后被告人程某1纠集被告人付某担任直播平台女主播,约定被告人付某从诈骗钱款中分成4%;程某1另纠集被告人程某2、汤某及徐坤健、周某(均另案处理)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
2021年5月3日至5月18日,被告人程某1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XX居XX栋XX室,由被告人李某、吴某、程某2、汤某及徐坤健、周某假冒女主播身份,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或视频等吸引被害人关注,后通过微信等联系被害人,假借与被害人发生恋爱关系等,编造各种理由让被害人在“寓兔直播”平台充值刷礼物,骗取被害人王某1、杨某、张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975元(币种,下同),其中被告人程某1、李某、吴某、付某的诈骗金额为38975元,被告人程某2的诈骗金额为15730元,被告人汤某诈骗金额为13758元。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1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人民币389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1、李某、吴某、付某、程某2、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杨某、张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2、余某的电话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充值转账记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1、李某、吴某、付某、程某2、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程某1、李某、吴某、付某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程某2、汤某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吴某、付某、程某2、汤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1、李某、吴某、付某、程某2、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1已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赔情况等,对控辩双方提出的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程某1、程某2、汤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吴某、付某减轻处罚,但对被告人程某1、李某、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程某1、李某、吴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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