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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851号 (3)
一、被告人程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在案款发还相关被害人。
被告人付某、程某2、汤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阮伯华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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