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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3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暂住地上海市奉贤区。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沪奉检刑诉(2021)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BXXXXX的小型轿车在本区洪庙社XX路XX路西约1米处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让他人到场顶替并报警,警察到场后,经盘问,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其系驾驶员,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7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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