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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3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客服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人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燕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与刘某(已判决)经共谋,利用被告人朱某、邬某经营修理厂之便,由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负责收购机动车或者伙同车主虚构交通事故,由刘某负责给虚假事故定损,共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奉贤区XX城镇等地伪造机动车单车、两车或者碰撞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14起,骗取某XX有限公司某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上海分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币种下同)89662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名下车辆或者伙同车主骗取保险理赔金55842元,被告人朱某、邬某名下车辆骗取保险理赔金338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苏FXXXXX英菲尼迪轿车车主赵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伪造与鲍某(王某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赵某报警并提供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被告人王某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7769元。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沪CXXXXX比亚迪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XX镇XX街伪造与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报警并持相关证件、银行卡等进行保险索赔,刘某负责虚假定损,骗取某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机动车辆保险赔款8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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