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355号 (4)
一、被告人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邬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朱某、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管玉洁
书 记 员 陆志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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