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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1,男,1969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现住安徽省颍上县。2021年7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羁押,同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唯,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洪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男,1972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2021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转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1、龚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1及其辩护人赵唯、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起,被告人汤某1、龚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许可证、资格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汤某1从他人处收购各类药品后加价倒卖给被告人龚某等人,后被告人龚某将自被告人汤某1处购入的药品加价出售给他人。本案案发期间,被告人龚某累计向汤某1支付购药款人民币14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某1存放药品的安徽省颍上县XX路XX号及尤岗安置区XX幢XX户车库分别扣押药品521种、15种,价值合计人民币16万余元;从被告人龚某位于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号的仓库、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楼负一层处停放的一辆二轮电动车处分别扣押药品14种、6种。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1、龚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某1、龚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2部。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汤某1、龚某的供述笔录,证人祁某、汤某、李某、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清单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认定意见,药品单价清单,总价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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