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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18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96年11月17日出生,XX,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日上免税行(上海)有限公司虹桥国际机场免税店(以下简称:日上免税行虹桥机场店)销售员的身份,取得被害人孙某信任后,谎称有渠道能拿到大量外烟及酒水,骗取孙某微信及银行卡转账钱款共计人民币298,036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谎称日上公司有员工内部五折活动,以帮被害人习某、沈某、汪某、梁某等人代购商品为由,骗取习某等人转账钱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习某、沈某、汪某、梁某的陈述及相应辨认笔录、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陆某的证言,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网上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及随案移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补充说明,被告人张某的以往供述及指认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张某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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