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49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侯,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女,1997年1月7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奎,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漫钰,北京安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XX,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建军,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罗侯,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孙奎,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严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1伙同他人为非法牟利,招募被告人叶某、李某2等人作为工作人员,租借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XX镇XX小区XX园XX号作为工作室,在彩鲸捕鱼网站(cjgame20.com)上为赌客提供充值代理服务。被告人李某1将自己掌握的多个微信二维码挂在赌博网站的主页上招揽赌客;赌客在上述赌博网站赌博时,注册赌博网站账号后添加上述微信,并将赌资转入到被告人李某1等人提供的微信、微信红包、支付宝、会合账号内,同时提供自己的赌博网站账号供其充值,被告人李某1等人用赌客赌资购买虚拟赌博金币再转入赌客的赌博网站账号,由赌客在赌博网站上从事赌博的违法活动,通过差价、网站返利、奖励等牟利。被告人叶某、李某2使用被告人李某1提供的移动电话、电脑、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共同从事上述充值代理活动。经审计,在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XX镇XX小区XX园XX号工作室内查获的63部移动电话的微信、微信红包、支付宝、会合账号内,从2021年1月至7月,赌客打款赌资金额为人民币12,574,573.6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李某2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1、叶某、李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叶某、李某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1辩称有部分赌资系其他工作室让为代充,但具体金额说不清楚,其辩护人同时提出:一、被告人李某1应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其开设的工作室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是为开设赌场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尽管被告人李某1在工作室中的作用大于另外两名被告人,但不能否认工作室在开设赌场罪中的从属地位,其作用相当于实体赌场中上下分的工作人员,而该类工作人员都某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二、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有异议,案外人的工作室在被告人李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指示工作室工作人员进行充值,故涉案63部移动电话的打款总额不能直接算作本案赌资,另外根据赌客李某联系的客户微信号和支付宝名称不在本案63部手机的微信号、昵称及支付宝名称之列,故李某可能在其他工作室参与赌博,与本案无关,而且本案中63部移动电话的充值中,是否全部用于赌博无从知晓,存在有人在赌博网站上玩非赌博游戏,也存在有人上分充值后没有参与赌博又下分的情况,仅仅上下分并不代表实际存在赌博行为。公诉机关将所有金额算作赌资,仅是猜测充值就会赌博,并不严谨;三、被告人李某1家境贫寒,学历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系初犯、偶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叶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某2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从事时间较短,获取钱款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法律意识淡薄,又系初犯、偶犯,家庭亦比较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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