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4928号 (3)
二、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英
审 判 员 陈 玮
审 判 员 奚燕云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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