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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48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9年12月6日生,XX,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高中文化,系保安人员,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2014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伟健,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曾用名:邹瑞春),女,1991年12月3日生,XX,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城池村三组8号(暂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岳,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后由本院管辖。本院审理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胡伟健、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伍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邹某在明知其持有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可能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多名被害人因被敲诈勒索而汇入的钱款转账给他人,并从中获利,2020年11月12日,徐某在湖南省桃江县XX镇XX路XX号XX酒店内,采用上述方式,先后转移被害人何某、钱某、吕某因被敲诈勒索而转入的人民币13,788元、10,000元、35,000元。同日,邹某在湖北省利川市XX街道XX号XX栋XX室内,采用上述方式,分别转移经被告人徐某、同案关系人林某的支付宝账号转入的被害人吕某因被敲诈勒索损失的钱款人民币40,000元。
2021年7月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同年1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被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邹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邹某具有坦白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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