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刑初45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2002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治安拘留七日,2003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处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2013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朱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优发国际”赌博网站注册账户(账号为:a_hgf106),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设置下级账户20个,发展下级赌客参赌,并按赌客所输额减去相关平台费等费用后的30%获得佣金。经查,涉案赌资人民币200万余元,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9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放投注账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胡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受到了深刻教育,本案中部分返利系其自行赌输而由赌博网站给予返点,是否扣除由法院综合评定,其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优发国际”赌博网站注册账户(账号为:a_hgf106),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设置下级账户20个,发展下级赌客参赌。并按赌客所输额减去相关平台费等费用后的30%获得佣金。经查,涉案赌资人民币200万余元,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9万余元。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胡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审理中,胡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9,349.0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朱某、马某、章某、王某、许某、潘某、蒋某、石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通过被告人胡某设置赌博账号并进行赌博的情况。
2.被告人胡某的代理账号(a_hgf106)手机登陆截图,证实“优发国际”赌博网站佣金规则以及被告人胡某名下会员列表、交易记录、佣金等情况。
3.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的代理账号(a_hgf106)个人中心、会员列表、佣金报表等相关数据被固定及其涉案赌资、获利等情况。
4.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
5.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的相关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的到案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悔过书、证实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部分违法所得应予扣除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