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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45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2002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治安拘留七日,2003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处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2013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朱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优发国际”赌博网站注册账户(账号为:a_hgf106),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设置下级账户20个,发展下级赌客参赌,并按赌客所输额减去相关平台费等费用后的30%获得佣金。经查,涉案赌资人民币200万余元,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9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抓捕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放投注账号,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同时提出胡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受到了深刻教育,本案中部分返利系其自行赌输而由赌博网站给予返点,是否扣除由法院综合评定,其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在“优发国际”赌博网站注册账户(账号为:a_hgf106),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设置下级账户20个,发展下级赌客参赌。并按赌客所输额减去相关平台费等费用后的30%获得佣金。经查,涉案赌资人民币200万余元,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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