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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92年7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XX,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1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建国,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2000年3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XX,户籍在湖南省隆回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某,男,1999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XX,户籍在广东省阳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1日被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胜,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2001年4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县桂平市,XX,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梁,上海本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司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杨某、司某、陈某,辩护人陆建国、曹岭、李国梁和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陈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间,钟建豹(另案处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街XX路XX号A9010作为运营场所,招募被告人张某、杨某、司某、陈某等人组建网络直播团队,与哈尔滨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使用该公司的集美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其间,根据钟建豹的安排,被告人张某负责管理“键盘手”,被告人杨某负责招聘人员、虚假直播PK等事宜,被告人司某、陈某等人作为“键盘手”,使用钟建豹提供的虚假话术和集美直播平台提供的扶持号,以“女主播”身份,用冲榜高分则可以线下见面、假意承诺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虚假直播PK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打赏“女主播”从而骗取钱款。经查,2021年5月至6月间,上述团队骗取被害人孙某、陈某1等人在集美直播平台充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并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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