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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275号 (2)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查扣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张文意、杨某、司某、陈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晓俊
书 记 员 马翔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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